恒安民爆 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2024-03-17 08:21:18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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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民爆
 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虚开发票数额具大、套现手段变化惊人、偷逃税款何时追回?   交税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对社会基本经济活动的有效支撑。   近日,本社收到内蒙古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反映该公司领导层上骗税务局、下骗全体职工偷逃税一事,概叙如下: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准格尔旗富新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系1998年在原准格尔旗物资局转制重组后成立的公司(原公司是国有的)。该公司共有员工74人,股本金总额64.2万元,公司主营炸药、雷管、导爆索物品。   一、虚开运输发票套现:2004年-2018年《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共支出运输费用大约8645.12万元。其中2011年支出1647.2816万元,2012年支出1746.72万元,两年支出运输费用3394.0016万元。我们公司没有单独运输费支出。因为我们公司是销售企业,没有产品制造环节,只是购进和销售环节。生产厂家把产品送到我们火工站,用户再用特定的专车从火工站拉回去,之间根本不会产生运费等。    二、购烟酒款数额巨大去向不明     2004年-2018年共支出烟款1800万元,购酒款1600万元。烟酒款合计3400万元。烟酒干什么用了股东并不知情。    三、车辆修理费,公司有一个小车,2004年至2018年止,修理费一项就开资了5169737元。附表如下:



  2019年中旬,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介入调查,历时三年多,结论如下:  处罚主体名称    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文号鄂税二稽罚〔2023〕11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销售炸药4,298.968吨,金额25,024,657.66元(不含增值税),未按时确认收入、未按时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4,254,191.8元。你公司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取得“代管费”收入(仓储服务费)共计432,500.00元,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营业税21,625.00元。其中:2007年收取代管费收入69,0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3,450.00元。2008年收取代管费收入50,5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2,525.00元。2009年收取代管费收入49,0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2,450.00元。2010年收取代管费收入99,0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4,950.00元。2011年收取代管费收入39,0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1,950.00元。2012年收取代管费收入89,5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4,475.00元。2013年收取代管费收入36,500.00元,少缴纳营业税1,825.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以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4,828,521.59元、营业税84,890.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670.63元、企业所得税3,119,073.63元,构成偷税,拟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其中2004年至2015年9月所偷税款5,043,455.12元已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超过五年未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你公司所偷税款3,234,701.69元拟处以0.5倍的罚款,即1,617,350.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未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110,110元,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5,05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9处罚公开日期
2023-06-26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所属企业恒安民爆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凤林注册资本94.65万(元)成立日期1999-03-10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准格尔开发区分局税务检查结论书(沙地税结〔2013〕001号)、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税收风险评估审计签证单,拟证明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沙圪堵开发区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于2013年10月9日和2016年8月17日对恒安民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结果是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恒安民爆公司应交税款未发现涉税违法问题。如此大的涉税金额,两次都没有检查出一点问题来,让人值得深思!2022年一月份,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决书结果显示:一、被告单位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单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路凤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人民陪审员: 贺 荣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鄂尔多斯恒安民爆公司领导层及相关人员,虚开税票数量具大、偷逃税额惊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4年1月30日附件说明:关于恒安民爆公司虚开发票一案,准格尔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23年7月6日8时已立案。案件编号:A1506220200002023050001.但公安局至今没有给我们全体职工个说明。我们全体职工已经16个月不发工资了(从2022年后半年到现在,一直没发工资),除养老金外剩下的保险全部不交(这里指的是五险一金)。请求公安局尽快查清事实,给我们全体职工个真相说明。这不只是我们大几十人的生活问题。而且是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家庭成员的生活问题。再此,我们全体职工期待着、盼望着。本社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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