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腐败官员“受贿涉罪”为何逍遥法外?

2021-10-07 09:51:27  来源:法制与社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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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企业家遭“黑势力”暗算蒙冤被害试问公理何在?

      近日,本网收到山西临汾市,居民杜炜的实名投诉,控告已被当地纪委处理过的“腐败涉罪”官员吴金彪。他原本是当地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长,手中有权,位高自大,公然利用手中职权,不但违反党纪政纪,同时目无国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并以他为中心,组成“灰色”利益链条,害国害民让人痛恨不止。

      投诉人杜炜对“腐败官员”吴金标公然索贿,受贿,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具体事实举报如下:

      1 :在2016年,吴金彪为了儿子结婚大吃大喝,摆宴三天,仅利用这一次活动就索要烟酒,钱高达3万多元,(临汾市纪委已落实) 其他收受礼金 ,无法核实。

      2:吴金彪和他老婆的手机费由公司付款,(临汾市纪委已落实。)

      3:吴金彪每逢年过节收卡,(临汾市纪委已落实。)

      4:吴金标让投诉人杜炜的爱人李娟给他的老婆买衣服,(临汾市纪委已落实。)

      5:在2017年洪堡华沃加气站营业,当时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经常去检查,吴金彪却利用自己在纪检工作的便利职权,向有关检查部门儿打招呼,免除或者减少罚款。

      同时以为给加气站办事为借口索要“好处”,在2016年建设期间,相关部门检查也是“腐败分子”吴金彪处理的。

      6:公司员工张凌飞受吴金彪的“结派哥们”杨永杰的指派,两次前往吴金彪办公室送去两万元钱款。

      7:在2014年,投诉人迫于吴金彪的“淫威”,被迫给他送去两万元。

      8:在2014年,吴金彪装修他的滨西家园的房子,他说:你们给哥弄点儿啥不?因为那时很多事情都找吴金彪解决,所以只好给吴金彪送去了五万元钱款。

      9:2015年,腐败官员吴金彪的哥们杨永杰,因为债务问题和兰州人打架,当地尧都区公安局去人扣了三个员工,拿走货款2万多元,当天晚上吴金彪去把三个员工带了回来,但钱款没给。

      10:吴金彪的哥们杨永杰与白旦,录俊打架,刘村派出所出警,是吴金彪利用权职解决的。

      11:吴金彪经常在绿色凯园酒店二楼一个包间和他暗中的“灰色”利益输送人士喝酒吃饭。

      12:投诉人杜炜的爱人李娟在2020年9月找到过吴金彪,当时就对吴金彪说,如果你们害我,如果我进去了,就什么都说出来,吴金彪说:咱们说好了,那些钱是我问你或杨毛(杨永杰的外号)借的,目的是对抗组织调查订立攻守同盟。

      13:2017年二侯因债务去加气站堵门,吴金彪的“哥们”杨永杰纠集社会遣散人员殴打,二侯所带之人,此事也是吴金彪处理的。

      综合以上投诉人对吴金彪举报的众多问题,他身为国家纪检干部,又是纪委派驻当地公安局的纪检组长,他全部都是明知故犯,丧失党性和丧失政治观念,不惧执法犯法,更是给当地纪委形象和公安形象抹黑。但是,令投诉人不能接受的结果出现了,吴金彪多次受贿,已被纪委落实的数额超过三万多钱款,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做考量和研判,也早已构成了刑事受贿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可当地纪委在处理时,千方百计的“护犊子”搞“灯下黑”只给吴金彪行政上记大过,调离原岗位,对于吴金彪的“涉嫌刑事犯罪责任”不做案件移交,根本不重视中央政法委现阶段,对政法队伍整顿的权威指导精神,让涉嫌犯罪的腐败份子吴金彪至今逍遥法外......我国刑法第38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是受贿罪。那么依据法律条款吴金彪犯受贿罪无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依据国家法律的“硬性”规定。腐败分子吴金彪作为纪委干部,又是驻派公安机关的纪检组长,他本应抗拒腐败,坚守公平正义,可他却背道而为之,在十八大 以后公开受贿,同时在目前中央政法委整顿政法队伍“回头看”的严峻形势下,吴金彪不积极投案自首,交代问题,争取减轻罪责,反而利用工作上的“裙带关系”,为己自保,可是谁也想不到当地纪委对他的处罚明显是“灯下黑”涉嫌故意包庇……对于杜炜实名举报和投诉,当地纪委必须顺应民心,尊重中央政法委的指导精神和严格要求,对腐败涉事官员必须是“零容忍”,这样才能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也是当地百姓的期盼。

      正因如此,投诉人坚决要求当地纪委尽快将吴金彪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对吴金彪所涉嫌“受贿”罪行从快从重批准逮捕......

     投诉人杜炜的妻子李娟,是被腐败分子吴金彪“利益链条”中吴金彪铁哥们杨永杰“构陷”的受害人,杨永杰利用背后的“靠山”恶人先告状,由于投诉人的妻子李娟单纯善良,用人不当,反受其害,而杨永杰“诬告”李娟的真实原因,就是为了在一分钱实际投资没有的前提下,侵占李娟公司股份的目的。而这一切演变,就是把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在杨永杰背后的“靠山”暗中操控下民事问题被刑事化了......

      虽然检察机关连续两次将当地公安部门移交过来卷宗,以职务侵占罪名对李娟要求“批捕”,当时检察机关两次都做了退卷,罪名不成立,并指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可是由于吴金标哥们杨永杰网罗背后的“各种利益关系”,又有背后的靠山撑腰,暗箱操作,最后检察机关还是以职务侵占罪名把投诉人杜炜的妻子李娟批捕收押,现已失去人身自由数月之久。

      投诉人杜炜的妻子李娟被杨永杰诬告,到底是民事经济纠纷性质,还是被他人刻意“构陷”涉及了刑事责任,投诉人有详细的证据与事实理由,证明自己的妻子李娟无罪,所涉及的纠纷控告完全就是民事纠纷,下面就是事实陈述:

      一 :在2014年9月,李娟,杨永杰,侯艳强成立了晋新沃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当时李娟40%,杨永杰40%,侯艳强20%的股份。

      三:时间到了2015年12月份,经过股东会议侯艳强退出公司,所投入的100万元作为公司向其借款,由晋新沃公司出利息,这时的股份发生了变化,是投诉人妻子李捐60%,杨永杰40%股份。

      四:公司建设及投资情况,在2015年12月以前,侯艳强投资了100万元,李娟投资了37.3万元,杨永杰实际无投资(只联系混凝土),当时由侯艳强负责公司建设,而公司的真实业务并没有运营。

      五:晋新沃公司经营状态,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建设投资中,没有营业过。

      六:侯艳强在2015年12月退出公司,他投资的100万元作为公司的实质借款,约定月息两万元地租是每年九万元,在公司建设期间李娟为公司借款118万元。

      七:晋新沃天然气公司的外债偿还非常清楚,都有据可查,李娟付给侯艳强,一年利息和地租合计32万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再出售办公楼及厂房舌侯艳强,商议价格300万余元,扣除侯艳强本金100万元,利息及地租21万元,余下200万元付100万元,欠100万元,在2017年6月15日和19日。侯艳强分别打入了40万元和60万元于杜炜(第三人账户),当时用侯艳强给的100万元偿还山东“万和通“欠款550383元,(现金30万元,杜炜车辆一台,李娟个人银行卡19893元,另给公司的个人借款。)

      基于以上资金的清晰流动状况和资金的用途,公司法人的最大的股东,也是唯一的实际出资人李娟,她为了公司偿还100万元欠款,怎么能说是职务侵占呢?李娟处分资产她占为己有了吗?没有!她个人花天酒地任意挥霍了吗?没有!她把房款转借他人,从中获利了吗?没有!她为自己和家人占用房款私下买房买车了吗?没有!法人李娟为公司偿还债款违法吗?根本就不违法!既然这些都是铁打的事实,那么李娟的行为,怎能说是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资产占为己有呢?!所以,法人李娟的行为,绝对不构成职务侵占责任,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投诉人杜炜面对妻子李娟蒙冤受害,心痛不止。投诉人杜炜想不通,最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什么“恶人”杨永杰对妻子李娟“诬陷”控告以后,执法机关首先放弃了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非要强加给李娟“职务侵占”这个莫须有的罪名呢?投诉人在为妻子辛苦维权的路上处处受阻,步履维艰,与其说是为了妻子讨回公道,也可以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那就是不能放过吴金彪这样的坏人,不能冤枉李娟这样的弱势女人。

    认真剖析所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投诉人杜炜有如下尖锐的问题,向办案人员提出质询和求证:

      一 :“陷害”控告李娟的原告人是杨永杰,他明知道李娟处分资产一事,他完全是知情的,如果杨永杰不同意,那么他不会搬离办公室,不会让持有合同印章儿的亲属陈康康将公章交付并盖章。假如杨永杰和李娟的意见不同,他不会腾空办公室房间,不会搬走家具和空调,也不会把活动房搬到洪堡村,如果杨永杰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他怎么会要求打钱款打到他的亲属陈康康的账户上?另外,当事人侯艳强没有搬出公司之前,也是原有股东,更清楚有几个股东,假如当时杨永杰不同意,侯艳强本人他敢花钱买吗?更何况无法实际占有,那么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什么不梳理事发成因,在杨永杰身上找出他诬陷好人的真相,而非要把沉重的刑事责任,压到公司法人李娟的头上要处她于死地!这样的执法行为岂不是消耗了法律公正,让好人心寒吗......

      二:晋新沃燃气公司侯艳强退出以后,李娟成为唯一为公司进行实际投资的人,而公司一直处于投资建设进程,没有营业过,杨永杰没有资金投入(他当时以混凝土项目做虚拟的资金诱饵,实际上就是入的“好汉子股”)。除了李娟本人的钱款,晋新沃公司就是一个“躯壳”,因当初各股东均向公司进行现金和实物出资,是李娟本人和最初侯艳强为公司自己掏钱或借款形成了一些资产。而这些资产没有评估作价,没有核算,更没有商量确定价格,没有计入公司资产账目,所谓的一些支付均没有依法计入公司账目,因公司未营业,根本这没有账目,那么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本身无资产,公司就是“空壳”,假如把出卖的资产计入公司,那么这是股东个人的投资还是公司的收益呢?用计入公司的哪个科目?在实际上公司原本没有收到股东的投资,也没有对外融资,怎么来的收入?在会计账上如何平衡?因此出卖的资产不是公司资产,根本不需要进入公司的账户,执法机关对受害人李娟用出卖资产没有进入公司入账,为说辞,认定李娟涉嫌犯罪,这在法理上,社会普遍认知的情理上,大众创业搞活地方经济的公理上,事实产生在法律定性的逻辑上,完全站不住脚,这也正是暴露出人杨永杰背后靠山在暗中操作干涉了司法公正,陷害他人险恶行为,以至于李娟的案子发生了司法倾斜......

      维权终结陈述:党的十八大以后,反腐斗争和扫黑除恶工作已经入行常态化,打击“官伞”“警伞”“黑色利益”保护伞从来没有停止。这也实现中国梦,全民奔小康的重要推进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全国人民称心拥护在现阶段中,党中央政法委严格整治政法队伍,加强教育工作,要求政法队伍的干部和基层工作者,要不忘初心,坚守公平正义,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要用积极的心态,勇于纠错自改,让每一个公民都是享受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学泰斗江平曾说过:法制的力量源于人民,彰显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就是不就是不让守法的人被欺,不让违法的人猖狂,投诉人期望,在党中央政法委对内开展政法队伍整顿“回头看”的阶段。当地执法部门,端正执法理念,投入公正作为,让腐败官员不再逍遥法外,让自己蒙冤的妻子获得公平正义,投诉人坚信,任何腐败势力都抵不过法律的威严与神圣,这一天一定不会再远.....

 

 

来源法制与社会

http://www.fzshcm.com/society/G2014300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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