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举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法官陈国其编造事实枉法裁判

2021-10-28 10:08:37  来源:喻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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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阳区法院法官陈国其在审理【2020】浙0111行初24号一案中编造事实,枉法裁判。
       本人90年从武警部队退役安置到浙江杭州富阳县工行工作,93年底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富阳新登镇秉贤街25号204室约43方住房一套。
     1997年5月统一由富阳工行办理本案房屋的房产证。为防止房改房过早流入市场,产证由富阳工行保管。
    98年5月因工作需要从富阳支行调入城区朝晖支行,2019年下半年,本人发现案涉房屋无端被人夷为平地,查问之后才知是被新登镇人民政府拆的。
      2020年4月28日本人向富阳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31日法院开庭。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陈国其的种种神操作,明显是枉法裁判。
     第一、剥夺了原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第一次开庭结束时(7月31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富阳工商银行多已经举证完毕,结果到第二次开庭时【11月19日】第三人富阳工行补充递交的第四份证据是一份由法官早在第一次开庭前【6月17日】从房管部门调取的原告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那么法官早在5个月前调取的证据怎么会成为第三人富阳工行在5个月后递交的证据当中呢?
      法官到底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法官在本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第二、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将证据复印件通过微法庭传给原告,原告同时将质证意见上传给微法庭,结果在开庭时,法官一边询问质证意见上传了没有,一边就宣读判决了(质证意见看多没看)。还可以这样剥夺原告的质证权利?
      第三、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说:阳文强在2000年一月份从工商预支了7732元退还给了本人,简直是一派胡言,阳文强和原告仅是在98年以前同事过,没有半点亲戚关系,原告的工作地只有40公里左右,自己完全有时间和能力去自行办理,根本不需要阳去预支。就算阳去预支也需要委托书,也需要各级领导签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工行财务哪个敢违法将7732元【当时也是一笔巨款,相当于现在的几十万】给阳文强,更不要说是提前几个月预支。
     按照法官陈国其的做法,审案只要自己去问一下他人【阳系另一个同事法官徐舞英的丈夫】,不用证据,不用人证,就可以编造出来一个事实。那诉讼还要证据干嘛呀?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成了骗人的空话?
      第四、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就提出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因为从影印件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些证据的笔迹并不是原始的。被告和第三人递交的证据并非20年前的笔迹。原告提出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原件进质证并做笔迹司法鉴定。而如此重要情节,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证据原件不给质证, 法官陈国其到底在害怕露出什么?
     第六,本案最关键证据:公有住房注销函存根联完全是假的。
      举报人在庭后从房产部门拍照取得了该注销函彩印件,也是法庭拒绝质证的那份原件。
     1、这是一份用复印件作为底稿填写的并盖章的函,该原件顶部还出现一枚复印件的公章,明显是在作假做出来的。
     2、房改办发出公函竟然只有注销地址却没有注销房号?为什么?

  3、这是一份存根联,存根联应该在房改办,咋会进入房产档案里
      4、该函的笔迹明显不是20年前的,明显可以看出是最新填写的。
      第七,富阳房产部门没有办理过注销业务,也没有房产经办注销手续。而房产证却盖上了注销二字,完全说明有人在做手脚。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