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法官陈国其编造事实枉法裁判

2021-10-27 21:33:34  来源:喻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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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喻国良,男,年龄55岁,民族:汉 ,身份证号:330123196611240913  住址:浙江杭州新登双溪天城8~203   电话:13588755788

       被举报人:陈国其,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

       富阳区法院法官陈国其在审理【2020】浙0111行初24号一案中编造事实,枉法裁判。

       本人1990年从武警部队退役安排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工商银行工作,1993年底享受国家政策参加房改,购买了富阳区新登镇秉贤街25号204室小套住房约43平米一套。因原房屋面积过小,在95年又参加新兴街工行新登办事处新大楼701室住房房改房一套60多方。

      1997年5月统一由原单位富阳工商银行办理了房产证。为防止房改房过早流入市场,产权证统一由富阳工商银行保管。

      1998年5月本人因工作需要从富阳支行调入杭州城区朝晖支行工作,同时将95年参加房改的新兴街701室住房【当时大家多没有办房产证】退回给了富阳工商银行。

      保留了93年参加房改97年已经办理出产权证的新登镇秉贤街25号204室。

      2005年因身体原因从杭州朝晖支行办理了内退,离开了杭州前往外省十几年。

      2019年下半年,本人从外省回来发现秉贤街的【产权房】被人已经夷为平地,查问之后才知道是被新登镇人民政府拆的。

      2020年4月28日本人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31日法院开庭。

     第一、剥夺了原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第一次开庭结束时,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富阳工商银行多已经举证完毕,结果到第二次开庭时【11月19日】第三人富阳工商银行补充递交的第四份证据【用手写进证据提交目录中】是一份由富阳法院早在第一次开庭前【6月17日】从富阳房管部门调取的原告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内容是原告没有本案诉讼的房产登记信息】,【第一次开庭是7月31日】。那么,到底在同一个单位怎么会在案件审理期间会出现这样二份截然不同的信息呢?到底是谁在做手脚?是谁在操控?是谁在政府房产信息档案中更改信息?是法官?还是被告代理人?还是第三人?还是房产管理部门?这些证据到底哪份是真的哪份是假的?法官陈国其的一顿神操作,真相到底在哪里?

      法官早在5个月前调取的证据怎么会成为第三人在5个月后递交的证据当中呢?为了表示真实而该证据是用钢笔补充还盖手印进去,却不盖第三人公章。

      法官到底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法官在本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法官还有公正之心?还有敬畏法律之心?

      第二、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将证据复印件通过微法庭传给原告,原告同时将质证意见上传给微法庭,结果在开庭时,法官一边还问质证意见上传了没有,【也就是说法官没有看原告的质证意见】,一边就宣读判决了。法官咋能是这样公开包庇的呢?法官还敬畏法律吗?

      第三、法官陈国其有这样的编造事实和取证方式吗?法官审理案件不用证据了?法官随便自己编个理由就可以,哪里还有半点公平公正的影子存在?

       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说:阳文强在2000年一月份从工商预支了7732元退还给了本人,简直是一派胡言,阳文强和原告仅是在98年以前同事过,没有半点亲戚关系,原告的工作地只有40公里左右,自己完全有时间和能力去自行办理,根本不需要阳去预支。就算阳去预支也需要委托书,也需要各级领导签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工商银行财务哪个敢违法将7732元【当时也是一笔巨款,相当于现在的几十万】给阳文强,更不要说是提前预支。

     按照法官陈国其的做法,审案只要自己去问一下他人【阳系另一个法官徐舞英的丈夫】,不用证据,不用人证,就可以编造出来一个事实。那诉讼还要证据干嘛呀?一切用证据说话,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成了骗人的空话?

      第四、在第二次庭审中还是在上传给微法庭的质证意见中,原告就提出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同时从影印件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些证据的笔迹并不是原始的。被告和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是现在所写和涂改或添加的,并非20年前的笔迹。原告提出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结果法庭当场驳回,并宣布判决。

      证据原件不给质证, 法官陈国其到底在害怕露出什么?

      有这样的法官存在何愁社会不乱?有这样的法官存在,公平公正还会有半点吗?

       法官在6月17日从房管部门调取了一份原告没有案涉房屋的登记信息。而原告从房管部门调取并递交了从2017年,2019年2020年不同时期的房产信息 。我直到开庭的前一天2020年11月18日从房屋主管部门档案中调取的信息还是原告本人的房产。

       第六,本案最关键证据:公有住房注销函存根联完全是假的,而陈国其怕露馅,不仅掩盖事实,拒绝原件质证。法律在他手中可以这样操纵吗?

      举报人在庭后从房产部门拍照取得了该注销函彩印件,也是法庭拒绝质证的那份原件。

     1、这是一份用以前用过的复印件作为底稿填写的并盖章的函,难道政府部门连一张打印纸多没有吗?

    该原件顶部还出现一枚复印件的公章,明显是在作假做出来的。

     2、房改办发出公函竟然只有注销地址却没有注销房号?难道房改办发函注销多是一栋栋注销的?

     3、这是一份存根联,存根联应该在房改办,咋会进入我的房产档案里?而房改办却没有丝毫档案可查。

      4、该函的笔迹明显不是20年前的,任何人多可以看出是最近涂改或写的。

       以上这么明显的假证据,陈国其怕露馅,才不给原件质证。法官竟然还可以这样神操纵?这样的法官哪里还有一丝丝公平公正吗?

      第七,本人由富阳工商银行保管的产权证

      是如何盖上注销章的?

      富阳房产部门没有办理过注销业务,更没有其它任何的房产经办注销手续。而房产证却盖上了注销章,那么这个注销章是谁盖的?

      是富阳工商银行盖的,还是房改办盖的?充分说明有人在做手脚。

      这样的公开造假,作为法官的陈国其却可以视而不见吗?

       以上举报事实请上级领导核查!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