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法院将取现凭证重复认定,是无知还是暗箱操作有幕???!!!

2021-11-19 20:11: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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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法院将取现凭证重复认定,是无知还是暗箱操作有幕???!!!

国家最高院为何有错不纠,当事人损失又该由谁买单?错案追究法官该承担什么责任?央企何以有恃无恐?霍乱法律,挑战法律底线当事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公司)向本网投稿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故意将员工提取现金的凭证认定为中水五局的已付款,导致重复认定中水五局已付款金额,给其造成了巨额损失。申请再审竟然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走投无路,希望媒体能够将案件情况予以报道,让真理大白于天下。具体情况如下:20111215日,国诚公司与中水五局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水五局将其中标的铜梁小北海建设工程转包给国诚公司施工。由中水五局收取管理费。业主将进度款支付给中水五局后,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国诚公司。合同签订以后,国诚公司进场施工。双方共同指派人员建立项目部进场施工。国诚公司指派员工冉某某担任项目部出纳。中水五局指派李某某担任会计。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款项需要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冉某某为取得现金,按照中水五局的要求,以经办人的身份出具了所谓的“收据”(该收据如图片一中第二张图片),目的在于表明冉某某取得了这部分现金。在出具了所谓的收据以后,冉某某在会计处取得了现金支票,并凭支票取得了现金。在取得现金后便将款项用于项目上的支出。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国诚公司,国诚公司在收到以后当即出具了收款收据(如图片二)。另外一部分款项用于人工工资支付等支出(如图片三)。201411月,因各种原因国诚公司被迫提前退场。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国诚公司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水五局支付工程款。案号:(2019)渝01民初52号。承办人万怡法官。但在认定中水五局的已付现金金额时,却出现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从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民终2027号、承办人:米阳法官)、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773号、承办人:郭凌川法官)均将冉某某在取现过程中形成的所谓的‘收据’认定为中水五局的已付款。然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均会发现,冉某某取得了现金是事实。但冉某某取得了现金以后,又将现金进行了再次支付。在认定中水五局的付款金额时,肯定不能将在取现过程中形成的凭证与再次支付形成的收据同时进行重复认定。因为,取现形成的凭证与再次支付所形成的收据本质是同一笔款项,其中只涉及一笔现金的支付。举例说明:冉某某取现2000万元,形成2000万元的所谓“收据”,交给国诚公司1000万元,国诚公司打了收据1000万元。另外1000万元的支付,法院也予以了认定。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中水五局实际支付2000万元。如果将冉某某取现过程中的凭证计算在内,就会认定4000万元的金额。这明显是不符合事实的。然而,三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出现了如此背离生活常识的认定。特别是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书多次提及的情况下,依然重复认定。是缺乏法律常识?还是贪赃枉法另有隐情?国诚公司不得而知。以原始支票出账号对账最简单的证据鉴定方式,三级法院置若罔闻,居心何在????法官违法裁判、错案追究难道是摆设吗?国家干部教育整顿难道整顿不了重庆市两级法院法官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吗????为何第五巡回法庭也犯如此低级错误有错不纠?是缺乏生活常识、还是钱权交易枉法裁判?第五巡回法庭都存在的价值何在???      接稿以后,本网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冉某某进行了采访。冉某某称,判决这样认定确实出乎意料。本就是一笔款项,怎么能重复计算两次以上?                    

                                     投诉人:18883201799李先生

附件:来信选登,票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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