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县锦盛煤矿老板王某被多人实名举报多项违法行为

2022-05-24 15:57: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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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府谷县一煤老板王贵祥被多人向公安部门实名举报多项违法

 

      举报人:刘埃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6日,身份证号:612723196111166034,现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龙王庙村第二自然村,联系电话:15229520379。

       举报人:苏建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8 日,身份证号:612723198012234811,现住府谷县三道沟乡三道沟村,联系电话:18992266661。

       举报人:王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5日,身份证号:602722196208055879,系神木县人,联系电话:15891277055。

      举报人:张鹏高,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4日,身份证号:612723198708042412,住府谷县高石崖中泰家园,联系电话:13891237085。

       被举报人人:王贵祥,男,汉族,生于 1974年1月28日,身份证号:612723197401284818,系府谷县三道沟乡兴火盘村人,联系电话:15319633844。

    举报目的:

       1、依法立即侦查被举报人王贵祥所涉的各项罪名,并对其予以严惩;

       2、依法对所涉被举报人王贵祥的保护伞予以彻查严办,并追回各涉案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违法事实:

      被举报人王贵祥系府谷县锦盛煤矿(原万崖煤矿)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其从2009年6其至今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当地权势勾结,圈地违法,座山为王,带领黑恶势力长期盘踞在府谷县横行跋扈、知法犯法、欺凌百姓、草菅人命,但其有着通神通灵的手法至今仍安然无恙,肆意妄为,实属难于平民愤,朗朗乾坤在习近平主席倡导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为民的治国理念下,岂能容其如小丑如蛀虫一般肆意损害着一方百姓的安宁、损害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强国的形象,更损害着老百姓对公权力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今天我们舍命实名举报,望相关部门立即对其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并追责,以震慑一方还中国老百姓一片净土,接下来举报人将王贵祥桩桩件件的违法涉恶行为详细道来。

       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府谷县新民镇万崖沟村办煤矿(现系府谷县锦盛煤矿),2011年被举报人王贵祥在该煤矿担任董事,在其担任董事期间非法买卖雷管约12万枚,购买后安排职员将其雷管爆炸物品私藏于井下。该事件直到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一日雷管被窃62000枚,被举报人王贵祥深知罪行重大,封锁消息未敢于报案,直到实施盗窃的人员吴世富、吴治国、顾军平、李金山等人被平凉市公安局抓获后才事发,但查实盗窃雷管的数量为40000多枚,此事实有盗窃各同伙人供述予以证实、有时任万崖煤矿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本起检举中被举报人王贵祥的自证自认电雷管被盗的事实,也有举报人提供的煤矿火工平库管员王强、张鹏高及乔利华、苏建飞等人证明为证,更有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中查实内容可印证,但当年仅对盗窃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被举报人王贵祥未予追责,至今逍遥法外。殊不知,被举报人王贵祥胆大妄为,并未收手直到2016年10月31日再次被龙王庙村丰山自然村民刘栓虎举报,新民镇派出所在锦盛煤矿查货电雷管33918枚,且电雷管均是被处理过刮去编码,事发后王贵祥如惊弓之鸟利用权钱交易,威逼利诱让杜亮则、张鹏高、王强、马二其等人顶罪,并给予了被羁押六个月的张鹏高24万元,被羁押60天的杜亮则60万元,被羁押6个月的王强33万元等人不等的补偿,但试想购买电雷管的行为,怎能是一个普通管理人员能所为的事,其幕后主谋就是王贵祥,此事实报案人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提交并证实,王贵祥的此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且属于最高法院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举报人王贵祥应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被举报人王贵祥却以身试法,于2010年开始至2016年超出采矿权的批准的范围进行越界开采,具体为2-2号煤层,井田东面越界:1200mx700m=540000m;井田的北面越界:2000mx1100m=2200000m;3-3号煤层,井田的北面越界:2000mx1500m=300000m;井田西面越界1400mx1000m=1400000,以上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行为,均系在王贵祥的指使下完成的,另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对于王贵祥超范围开采的违法事实有知情人员包括贾建林(贾文,当时负责煤矿的全盘工作)、马二其、尚三宝,工队刘国勇、魏成帅、鲍培连、技术员刘耀福、王驴小、测绘站韩永强均能证实,望公安部门立即对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非法采矿罪是的行为立即调查核实。

        三、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责任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举报人王贵祥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非法开采忽视安全生产,在2009年至2016年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共发生16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办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即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上条款规定被举报人王贵祥不报、谎报的行为已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责任罪,且在事故发生后王贵祥不仅不报还串通有关人员编造谎称交通事故等原因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其不报、谎报的事实已经国家安监总局批示陕西安全监督局查证属实,铁证如山应依法追究王桂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责任罪的刑事责任。

      四、被举报人王贵祥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12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报案人所揭发的被举报人王贵林于2014年8月22日指使李虎、李明、李成三父子将担任锦盛煤矿会计的朱贵生绑架,并强行夺取钥匙,后将当时300多本的会计凭证及账簿烧毁,被烧毁的凭证及账簿中记载的2009年7月至12月、2010年1月至12月、2011年1月至12月、2012年1月至8月该煤矿的利润总计为1246372328.79,被举报人王贵祥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侵吞公司财产实施的妨害清算的行为,事发后朱贵生虽进行了报案但该事件却在被举报人王贵祥的操作下又不了了之,就此烧毁会计凭证、账簿的犯罪事实朱贵生、郭强、徐外小均提供了证明予以证实,望执法部门依法主持公道,追究被举报人王贵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刑事责任。

      五、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0年至2018年被举报人王贵祥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一直指使其销售经理白尚荣实行不带煤检票进行裸煤销售,数量高达约200余万吨,其裸煤分别销售给“诚信公司”、“万向物流”、“新亚公司”等未注册的企业,就其犯罪事实有从2009年至2016年一直在磅房过磅的刘豹小、刘荣厚、闫海云等人予以证实,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见被举报人王贵祥的此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王贵祥涉黑涉恶,常年雇佣黑社会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此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严查,并揪出让王贵祥手可遮天,通神通灵的“保护伞”。

      1、2014年8月22日被举报人王贵祥指使其成员李虎、李明等三父子对煤矿会计朱贵生实施以暴力手段夺取钥匙,以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2、2014年6月30 日被举报人王贵祥指使其黑社会成员对车上载有4名小学生的驾驶员新民镇后丰山村民刘二军进行打砸行为,致使人伤车损的犯罪事实。

      3、2014年7月12日被举报人再次指使其成员拦截后丰山村民刘云飞、刘二军、刘耀飞、刘占飞所坐雪佛兰车辆,其成员手持钢管、砍刀对四名村民实施打砸,致使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他周边村民一段时间不敢出门办事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查实其蒙面带刀的系被举报人雇佣的佳县籍黑社会成员。

      如上外,举报人不一一再进行列举,举报人相信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成员犯罪的事实一旦开始查办,定会有更多的人进行检举揭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其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彻查严办保护伞。

      被举报人王贵祥涉嫌诈骗罪,依法应于追责。

      2012年时被举报人以办理锦盛煤矿下层煤田的采矿许可的名义,称办理此手续要花费273140000元,但事实上其与代办手续人员曹利现【任榆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签订的合同显示代办费用共为140400000元,王骗取132740000元。被举报人为了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追究其刑事责任,挽回受害人之经济损失。

      综上,被举报人王贵祥在各个保护伞的保护下,现已经从一条欺压百姓、乱开乱采的蛀虫,变为一条腐蚀着政府廉洁、威震一方黑恶势力,眼里毫无政府、无共产党,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利器、当儿戏的巨蟒,此人不除,难以安宁一方百姓。

 

 

本人郑重声明所举报的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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