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醉美四月天,踏青赏花正当时。
2024年4月3日,《东莞日报》旗下的《东莞时间网》文章:踏青游春|清明“趣”游园!观音山上月老说媒、花神献瑞,畅享春日好时光
文章介绍:观音山作为粤港澳地区远近闻名的姻缘福地,景区内众多姻缘景点爱情氛围浓郁,被奉为邂逅男神、女神的浪漫之地。清明假期,观音山重磅推出“月老说媒”——有别于万岁山的王婆相亲,月老携“说媒骨干”徐红娘组成“半老徐娘”组合,在山顶感恩广场为广大单身男女牵红线、赐良缘。
与《东莞时间网》同步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举办的民俗文旅活动推出清明假期专题报道的,还有《深圳特区报》和《羊城晚报》客户端。
几大官媒同时重磅发力报道国内唯一一家民营旅游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但结合近年东莞地方经济发展格局进行观察发现,这一结果并非偶然!
上述三家官媒报道中,最容易让人忽视的是《东莞日报》旗下的《东莞时间网》发表的这篇官方文章,喻意如此深刻,值得细细品味。
了解观音山事件的人都知道,以观音山森林公园为代表的东莞文旅经济,在后“世界工厂”时代的产业调整大背景下,已经成为东莞市产业结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背后长期存在的“观音山事件”则让人唏嘘,似乎更能体现“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成长过程中的种种艰辛。
当下,观音山的文旅经济一方面逐渐得到当地官方非常委婉和间接的认可,一方面却仍然面临着诸多历史遗留的不确定政策的挤压,此种境遇既冰火两重天,也自相矛盾。原因是,观音山森林公园一直是一个“不服管教”的“坏学生”,让有些人如梗在喉,欲除之而后快,而与此同时,又不得不接受观音山虽历坎坷却已“长大成人”这一现实。特别是在地方产业空虚的当下,更是别无选择——观音山这个“打不死的小强”,如果说过去有些“命硬”,现在则显得有些树大招风。
观音山上观山水,零丁洋里叹零丁。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承包人黄淦波于1999年接手时,还是一个濒临烂尾的村办项目,当时他与石新村签属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了50年的承包期限。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先后获得了国家4A级景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资质和称号,成为粤港澳地区著名的生态旅游景区。
黄淦波的这次风险投资确属精准押注,凭的是他饱读诗书后的自信及广东人天生的拼搏精神。在正常情况下,本应得到当地的支持和尊重,可惜他处在东莞的非正常环境中,身不由己地演绎着一出出死而后生的另类江湖传奇。
“随着沿海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观音山森林公园所属地块商业价值水涨船高,各方势力目睹观音山公园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发展盛况之后,不少人觊觎其中,开始了利益围猎。而当时的市委书记刘志庚居然亲自导演了这一幕‘闹剧’,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他在介绍观音山的发展经历时,一语道破观音山事件的真相,并总结出六大原因。
第一,《联合开发合同》的相对方石新村(现石新社区)和一些村民在别人的挑拨下顿生悔意。其中,石新村以悔约形式提起诉讼,试图解除合同、收归己有,但最终被最高法驳回,并确认了黄淦波对观音山公园的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村民则通过非法砍伐、私搭乱建方式侵占园内林地,持续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上一级的樟木头镇政府发布文件,声称要将观音山公园收归镇政府经营,因双方诉求差距太大而无果。
第三,身为行业管理部门的东莞市林业局,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阻碍国家林业局的“国家森林公园”认证、“张冠李戴”乱发《林权证》、不配合完成公园的《规划》修编等,意图使公园失去经营资质。
第四,南方电网旗下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供电公司与观音山的矛盾最深:首先,多路高压输电线违法架设穿行公园,对公园环境造成破坏;其次,利用“电老虎”的垄断地位拒绝为公园80%的区域开通市政供电;再次,对公园仅有的20%供电区域时不时“卡脖子”,倒逼公园购买发电机进行自方供电,既污染环境,也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火灾风险。如此“奋不顾身”,也因为受到刘志庚家族暗中指使。
第五,更上一级的东莞市长期由刘志庚主政,其身为观音山事件“总导演”,全方位动用行政力量,意图或明或暗实现类似国进民退,实则欲为权力所私有的目的。
总结下来,观音山森林公园有三大问题亟需解决,一是市政供电,二是《规划》修编,三是环境破坏。
权益维护持续不断,实际效果令人堪忧。
2024年3月初,观音山公园就东莞市第一法院三名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向各级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多家网站以《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涉嫌枉法裁判被实名举报》为题报道)。4月2日,园方收到了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件。
这份3月26日下达的受理通知书显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审批活动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黄淦波说:“东莞个别法官虽然身居法律裁判、是非定夺这么重要的公共岗位,却基于行政利益血亲断案,无非倒逼是在社会陷入道德陷井和信任危机。民营企业身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当然也是法律主体,考虑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肯定希望政通人和、法治公平,所以才有了这一系列试图矫枉过正的动作。”
3月31日,观音山公园还向樟木头镇镇委、镇政府提交了“关于 2024 年春节期间观音山公园发现村民乱收停车费及预谋纵火、制造骚乱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报告”,指出在春节假期(包括其他节假日)期间,景区存在村民侵占观音山公园场地违法收取游客停车费的问题、无证商贩违法兜售香、烛等火源,诱导游客带火种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及个别官员知法犯法、暗中挑事唆使进行破坏活动等问题。
《报告》在指出问题同时,也提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因为园方长期处于各种行政管理权的人为压制下,导致公园经营管理权的弱化和缺失,使公园工作人员无法对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照此下去,园区经营环境还将进一步恶化,所以,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落实园方经营管理权已刻不容缓。
“三权分置”明事理,经营权利当优先。
观音山公园三大问题的根源,聚焦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自然衍生的承包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得到当地行政管理权的认可和保护?
在2018年1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上刊登的《光明日报》文章:“稳步推进和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中,有了更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文章称,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强调,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正如观音山《联合开发合同》所指,当所有者与承包人签属合同后,其经营权及衍生权也同步转让。此时,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黄淦波的经营权属平级、同等权重的权属关系。用专家的话来说,承包权这个“用益物权”属于法律认可的范围。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东莞各部门对观音山公园长达二十余年的行政干预和阻挠,表现上是所谓政企互不兼容,实质上是政不容企,是企业经营权受到地方行政管理权违法违规主导下的各种不公正对待,不断被消解和弱化之后,行政管理权在个别人的操纵下大于承包经营权的结果。
今天的东莞,正处于如何摘掉歧视民营企业的“有色眼镜”,换上法治公平和政策向善的正义天平,以观音山事件为契机,改弦更张,以顺应时代发展之需。
对观音山公园所反映的情况,建议各级政府不妨结合“三权分置”制度,正确、及时、公平处理解决行政管理权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矛盾。
乱花正欲迷人眼,腐草怎能没马蹄?
2024年2月22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配合多项措施,《条例》将于3月正式施行。
个中内容不必详述,可谓动听悦耳,好话说尽,但身处事件中心的观音山公园却认为,他们并没有什么实实在在的感受,企业发展反而处处受限。为此,黄淦波认为,所有政策的出台更应注重落实,要有量化指标和考核标准,而非无效数字的重复累积和无效叠加。
所言极是。众所周知,政策制定决非拍脑门的儿戏,也不是迎和利害的游戏,政策优劣,其实决定的是无数社会中人的命运。基于知行合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理念,观音山森林公园真诚邀请东莞领导莅临指导工作,现场调查核实观音山事件的前因后果,以此推动《联合开发合同》中50年不会变的约定,并昭示东莞优化营商环境的诚意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