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2024-03-29 14:54:46  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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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报设立读者来信专栏,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的媒体平台,欢迎读者朋友们来这里讲述你们的故事;真理不辨明,也欢迎对这些故事以及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读者来电来稿提出反驳。读者的意见并不代表本报的意见,我们是历史的记录者,只为公平正义摇旗呐喊、欢呼鼓劲。我们坚信:讲好中国故事,发出正义声音,这是历史赋予我们媒体人的神聖使命。客观公正报导社会现状,也是我们媒体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读者反映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

尊敬的澳门法治报领导:

          我叫章良富,是浙江省宁海县天隆文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于宁海法院、宁波中院部分法官枉法裁判、不当执法,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我多方申诉无门,不得不向贵报求助。

一、事件经过:

      天隆公司位于革命老区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工业园区,1999年成立。我公司从事文具行业20余年,所生产的文具曾享誉全国,创造税收上千万元,是镇纳税大户,为解决老区人民就业问题所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前些年受美国打压,外贸出口受灾,加上疫情,我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欠××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左右无力偿还。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我公司败诉。对此我们毫无意见。

      但在执行中,我公司遭遇不公。法院执行人员设置重重限制,导致价值6000万元的资产,最终以1324万元拍卖成交(原买方又将厂房转卖给宁海县郁×公司)。而且由于拍卖没有评估处置红线外资产及红线内的绿化围墙等大量有价财物,尚留1.8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公司,该土地上有围墙、名贵花木、假山、草坪等财产。宁海县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认可。

       2022年3月25日凌晨,郁×公司组织社会恶势力人员三十余人,强行捣毁我公司门卫、围墙等设施,毁坏围墙20米左右、草坪40平方米,价值15000元的名贵树木红头杉三棵。我公司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未对破坏公司财物的暴徒作出任何处理,有个别民警还威嚇前来阻止破坏的湖头村村民。事后,我公司向公安派出所投诉报案,也没有任何处理方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答复。

       我公司向宁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宁海法院一方面不承认该院执行裁定中认定的围墙及围墙外的土地属于我公司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以郁×公司享有通行权为由,认为我公司依法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郁×公司的单方破坏行为。我公司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驳回上诉。

二、宁海法院执行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1、监于周边多家企业遭当地黑恶势力参与而被贱卖的先例,我们曾努力自救,并于2018年8月向宁海法院执行局提出破产重组,主要债权人××银行并无异议,岔路镇政府也曾派人协调,但遭执行局的断然否决。

     2、当时我公司厂区内有四家租户,其中宁海海×博物錧在2012年10月1日(在我公司向××银行贷款前)就承租1000平方作仓储,期限15年;依法买卖不破租赁,该租户理应受到保护。但宁海、宁波法院以种种理由宣布该租赁无效,为拍卖后长驱直入作准备。

     3、2019年8月,我公司物业在阿里拍卖掛拍,公告中仅对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进行拍卖,并要求买受方自己解决出口,对围墙、门卫、鱼池、水井等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等均未作任何评估拍卖。使普通客户望而生畏,不敢参拍。这一行为为贱卖埋下了伏笔。最终我公司的价值6000万元的资产,以1324万元拍卖成交。

     4、由于厂区内还存在大量的未作任何评估的我公司财产,我们进行了积极的维权、呼吁,为此于2019年年底遭宁海法院执行局拘留15天(先以阻挠清场,关二天后又以拒不执行生效文书之名关押)。

     5、破产清算本应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但2020年8月13日宁海法院将事先准备好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多次前往宁海××银行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银行迫于无奈被迫盖章。宁海法院相关执行人员如此热衷,不惜违法执行,可见居心不良!

     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4684号民事判决存在的问题:

    1、原審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同一法院(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厂房南侧的构筑物及周围外墙、绿化带等使用权归属认定,存在截然相反的结果,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严重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原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1)我公司被拍卖的厂房,在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宁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中,都明确我公司厂房南侧的构筑物及周围外墙、绿化带等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

  (2)宁海县法院(2020)浙0226执恢5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明确认定,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这是不需要当事人证明的事实。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本案中,宁海法院一審判决,宁波中院二審判决,均认为案涉的1.8亩土地使用权属于我公司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不仅事实认定错误,而且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3)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在该宗物业拍卖时就已经明确。在我方提供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权利限制情况一栏明确说明:本次拍卖范围仅限红线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红线外土地及门卫等红线外地上建筑物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买受人需自行解决出入问题,无证建筑部分买受人买受后需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从这个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也可以看出,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仍归我公司所有。

  (4)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是经过正式徵用宁海县岔路镇湖头村集体用地而来,是我公司的财产。

    2、一审、二审适用法律不当:法院混郩了物权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认为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1)在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中,以郁×公司享有通行为由,认为郁×公司损毁我公司财物并无不当,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的行为。《民法典》物权相邻关系明确表述: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讲的提供便利,是要不动产权利人积极配合,不是赋予了相对人强行利用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权利,更不是赋予了相对人可以用损毁不动产权利人财物的方式利用权利人土地。

(2)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私有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损害、损毁。按各国民法的规定,通行人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如因通行造成鄰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如果郁×公司想行使通行权,确有必要使用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和我公司协商,通过适当补偿或设立地役权的方式实现,而不是以破坏公私财物这种违法犯罪的方式进行。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本案中,不仅郁×公司的通行权应得到保护,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更加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本案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1)本案审判人员对基本事实视而不见,枉顧我公司厂房围墙、围墙外南侧、东侧土地使用权归我公司所有的事实,竟然将围墙外的树木以“无其他主体对此树木提出权属主张的情形下,郁×公司的上述异议难以成立”(郁×公司认为树木不是我公司所有)为由,把树木判决由郁×公司赔偿我公司1000元人民币,而其他大量价值高昴的财物,认为我公司没有权利主张赔偿,明显违背了基本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2)本案本来是涉嫌损毁财物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郁×公司损毁我公司围墙及绿化带等财物事实清楚,理应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我公司的财产权益遭受恶意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办案人依然没有把相关情况移交有关公安机关处理,而是继续审理,并做出了有利于加害方的判决,显失公正。

     如上述,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明显存在错误,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嫌疑,而且是多年来一直在办错案判错案,在宁波当地影响特别恶劣。所以,请贵报进行輿论监督追踪调查,帮助我们反映冤情,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们一个清白与公道!

    我以上说的都是实话,如有半句假话,愿意负法律责任。

     求助人:章良富

  (源自澳门法治报)

 

 
 

来源:中国日报

http://sxrb.xhw.news/a/202403/28/WS5994d5dba3109f7860dd7411.html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