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昌孝,出生于1968年,小时候由于家里穷加之兄弟姊妹多,只上了个小学二年级就辍学了。我家住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胡桥村4组94号,我家世世代代都是农民子弟,只是靠扶贫贷款和兄弟东拼西凑买了一台小型挖机在各个工地老老实实挣钱养家糊口”。皮肤黢黑精神疲惫实际年纪只有55岁的魏昌孝,站在人们面前给人的感觉看上去都有70岁了。
我没有想到2017年7月16日就成了改变我人生的黑暗日,我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飞来横祸”砸向了生活的深渊,也被一场巨大的“困惑”戴上了“故意伤害罪”的帽子。至今六年来,我一直在民间用自己的方式奔走呼号,为自己六年来遭受的不公平请律师打官司求改判等,一直都没有什么效果。作为无权无势无位的社会弱势人群,我想通过我和我的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真实叙述和遇到的一系列的疑问困惑,展示给媒体、人民公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个真实的情况;呼吁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对此次案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维护我应有的权益,得到国家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答案。
我的事情(案件)还得从2017年7月16日说起,这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与挖机司机綦远辉二人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回龙村2组实施果园生产便道挖机作业完工后,路过同在工地施工的王顺明堆放有水泥的公路,因为公路上堆放有水泥,挖机根本无法直接开过去,我便与司机綦远辉商量,将堆放有2吨水泥的地方两头用泥土和石头堆高后,堆放在水泥处两边,再将挖机撑起来开出堆放有水泥的地方,这个撑的办法的好处是水泥堆完好无损而挖机也可以架(开)过去(有拍照照片为证)。挖机开出来后,因怀疑压坏水泥,王顺明打电话叫自己的合伙人王台久、杨浦田二人去查看水泥是否压坏了,而两个合伙人去查看转来说水泥完好无损没有被压坏(有当时手机拍照佐证),你可以走了。而当我们才走出500米远后,又被王台久拦住了,又不让走路,说等老板回来后再走。我发现情况不好就给回龙村的村主任李金刚打了电话,当时李金刚在镇上,民兵连长蒋明万路过此地和姜学元共同对他们进行了劝阻和调解,这才让我们和车辆离开了此地(有水泥阻挡的公路),最后我们就来到了阮氏华家门前,被一个叫阮国民的拦住,他说要等到王顺明来了再说。过了没多久,王顺明就亲自来到了现场,他说今天不给5000元钱赔偿压坏的水泥,你就不能走路!我说你的合伙人也看了现场,说我没有压坏你的水泥,已经让我们开过来了,你凭什么又要我赔偿水泥钱?再说你的水泥也只有2吨,顶多值400元钱!还要我拿5000块钱出来?这难道不是明目张胆的敲诈勒索吗?这是什么行为呀?我当时想,这样的行为怎么能让他得逞呢?对此,我肯定要据理力争啊,这样我们一直在就这个问题争执。王顺明先伸手给我拍掌说,你走不成,而后用力过猛把我的手机拍飞出去了,我拾起手机刚要走,又被王顺明拦住不准走。就在王顺明第三次挡住我要挟我拿出5000元钱出来的时候,我在王顺明用手挡我时顺手回推了他一下,由于王顺明当时想拿钱心切,与我在相互回推过程中自己用力过猛,自己跌倒坐在了地上。后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顺明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就这样,王顺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压坏了他的水泥的情况下,三次拦路三次要挟我要所谓的5000元水泥赔偿钱给他,在双方互相推搡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我后来想到才明白,在推搡事件发生前的7月10日,王顺明就要我来承包他的挖土工程,由于王顺明当时出的价格太低,我不能接受,就和王顺明谈崩了。后来王顺明在2017年7月16日估计就有要报复我的想法,故意将水泥堆到马路上,不让我的挖机过路。我的挖机想办法“撑”过去后,王顺明又以所谓的压坏了他的水泥为由,三次拦住我要挟我要5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是不让我们走路。这样三番五次地找我的麻烦,到底王顺明、王台久、阮国元三人出于什么目的?可想而知。
当天王顺明与我互相发生推搡时,在场人除了阮国元、王台久、王顺明等三个人外,还有两个关键证人也在场。
一个是何仕昌,他是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所接工程的承包老板,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是何仕昌承包工程的施工员。何仕昌曾多次给王顺明打电话,叫王顺明放魏昌孝的挖机走路,如果魏昌孝把你的水泥压坏或者没有压坏,我何仕昌都给你400元钱,你只有2吨水泥。这样由于王顺明三次拦劫魏昌孝不给5000元不许走路,而何仕昌才亲临现场察看实情,在何仕昌发现公路上只有2吨水泥且完好无损,拍下了水泥堆放处的照片,把照片交给了魏昌孝保存。
另一个是我的挖机司机綦远辉,据他自己说当时王顺明、阮国民、王台久三人不让他和我二人的挖机过去,他和我二人商量,将堆放2吨水泥地方两头用泥土和石头堆高于堆放水泥处,自己将挖机撑起来才开出堆放水泥的地方,水泥堆完好无损。同时也拍照交给了我(有照片为证)保存。何仕昌和綦远辉二人的证言都证明挖机撑过去以后没有压坏王顺明的水泥。
事发后,我当时就问阮国民报警没有?他回答说报了的,我就在现场等公安民警来调查这个事情。当时开州区长沙镇派出所的民警张书博一个人开着警车来到了事发现场(离堆放水泥现场有2公里),我将当时的真实经过向派出所讲清后,张书博当时没有到水泥堆放处查看和取证,也没有通过当事双方的当面指认和调查,而是单方面将我带去派出所询问情况。在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一起进行,一直只有张书博一人对我进行讯问,而在此过程中,我发现办案人员对我的讯问陈述存在故意不记录,不该记录而记录、该记录不记录,甚至添盐加醋等情况。我没有文化看不懂当时的问询记录,也不懂法律知识,糊里糊涂就在公安问询记录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后,我到医院去送过1万元钱和提着水果去看望了王顺明。这段时间内,派出所也不说明理由和情况,多次通知要我拿4万元去私了,我想到我的冤枉几次拒绝给出4万元后,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上报了起诉我的材料。
后来我从法院和检察院等给我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得知:开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决定对我立案,2017年11月8日决定对我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6日移送开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渝检刑申通(2023)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2月15日以魏昌孝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渝开州检六部刑申通)(2022)21号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2018年1月8日,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我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顺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曾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面我与王顺明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赔偿王顺明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含所谓水泥压坏赔偿的5000元在内),王顺明遂向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予以准许。
这个期间,我要说一下我的遭遇:2018年1月初重庆各地公安正在开展扫黑除恶活动,我因为觉得我的案件是被冤枉的,就到镇上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结果被长沙镇派出所当做打击的对象,四个民警(含副所长)将我摁倒在地上进行侮辱性执法。2018年1月16日开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和刑事作笔录时,我很多话没有说,同时也不是当时庭审我的原话,包括我的律师一句话也没有说。但是从后来我的律师调取的复印的刑事庭笔录来看,法院现在的庭审笔录,一问一答,是从派出所对我的侦查卷全面套过来编造的,当时的庭审实际情况,应该可以调取当时开州区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来证明。2018年1月24日(腊八节)这天,王顺明律师打电话恐吓我说,赶紧把王顺明这边要的9万元给了,如果不配合的话,不然你要被抓起来坐牢不让你过年了!我身心疲惫思考再三觉得心如死灰,不如认了这9万元达成和解赔偿算了,这样才有了2018年1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顺明向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定。
我因为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于2022年3月28日提出申诉。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渝开州检六部刑申通[2022]Z1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认为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我又于2022年8月5日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作出渝检二分院刑申通[2022]1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认为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我仍不服,又于2023年5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渝检刑申通[2023]22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认为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
天啦!这是怎么啦?我的每次的申诉都是以第一次的所谓审查结果为导向,而不是深入细致的对本案再作重新审查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呢?
我的委托代理人熊仲清认为:本案是一个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判决书上第1页倒数第二行,因魏昌孝的挖机压坏王顺明的水泥(从是否压坏二字上讲),法院好比一家一户过年要杀年猪过年一样。按规矩是先把屠户叫来后,再捆猪而杀,而法院是先把猪捆好后再叫屠户来杀猪,所以说人民法院判决是一个无因有果的半节裁判文书和枉法裁判文书(是否压坏王顺明的水泥二字),这是很明显的转嫁和偷换法律的概念,故意在改变事物的真实面目,应该压坏了水泥或者没有压坏,所以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敲诈勒索,这是一起少见的多人碰瓷行为,而法院偷换法律概念,将一起货真价实的敲诈勒索案件办成了故意伤害案,不知道公检法三家办案的依据和道德法律观点和法律意识和适用法律的行为在什么地方去了?
我的委托代理人熊仲清依据此案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供公检法和司法界和法律界权威专家和专业人士进行剖析和探讨:
一、2017年7月16日10时许魏昌孝魏昌孝在长沙镇回龙村2
组的公路上,魏昌孝的挖掘机(是否)压坏了王顺明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与王顺明发生了争执,二人相互推搡,,致使王顺明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一案的问题,由于长沙镇派出所、开州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三个单位办案存在着严重的瑕疵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造成了魏昌孝蒙受冤屈至今六年之久。
二、2017年7月16日的真相是王顺明在2017年7月10日要魏昌孝承包他的挖土工程,由于王顺明的价格太低,魏昌孝不能接受,所以王顺明在2017年7月16日故意要报复,不让挖机过路。才声称是压坏水泥为由。挖掘机没有压坏王顺明的水泥,王顺明毫无任何能证明魏昌孝的挖机压坏了水泥,没有与本案压坏水泥有关联性、合法性的任何证据来支撑魏昌孝的挖机压坏了王顺明的水泥,这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等三人是集团性、报复性的碰瓷行为,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性敲诈勒索行为,集体碰瓷行为。所以魏昌孝的一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有本质上的区别,性质上的区别。王顺明声称魏昌孝的挖机过路压坏了王顺明的水泥,硬要赔偿5000元人民币才放行挖机走路(同时人民法院也采纳了王顺明的主张,起诉状有,同时法院判决上也有),王顺明三次要挟魏昌孝不给5000元不能走路,同时王顺明叫自己的合伙人王台久、杨浦田二人去查看水泥是否压坏了,而两个合伙人去查看转来说你可以走了,水泥没有被压坏,完好无损,而申诉人才走500米远,又被王台久拦劫了,又不让走路,这时王顺明亲自来到了现场,三次要挟魏昌孝,今天不给5000元就是不能走路,所以王顺明、王台久、阮国元三人出于敲诈,由于心情所向,在第三次要挟魏昌孝的时候,魏昌孝在回推王顺明时,由于王顺明的心情是想拿到5000元人民币而自己用力过猛,自己则跌倒在地上去。受伤与否,魏昌孝的回推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而公检法三家认定的故意伤害是错误的,定性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三、当时派出所到现场,没有通过双方的当面指认,单方叫魏昌去派出所问情况的办案程序违法,应该将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一起进行听证后在定案。所以,第一是派出所办案人员出于包庇和袒护一方,申诉人将当时的真实经过向派出所讲清原由,而派出所办案人员故意不记录,不该记录而记录、该记录不记录,甚至添盐加醋。派出所也不说明理由,要魏昌孝拿4万元私了,这就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要件构成了,魏昌孝拒绝给4万元,所以派出所之后才向检察院上报逮捕材料。另外开州区长沙镇派出所还为此事非法扣押魏昌孝的儿子的驾驶证从2017年至今未还。
四、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判决上第1页倒数第二行,因魏昌孝的挖机压坏王顺明的水泥(从是否压坏二字上讲),法院好比一家一户过年要杀年猪过年一样。按规矩是先把屠户叫来后,再捆猪而杀,而法院是先把猪捆好后再叫屠户来杀猪,所以说人民法院判决是一个无因有果的半节裁判文书和枉法裁判文书(是否压坏王顺明的水泥二字),这是很明显的转嫁和偷换法律的概念,故意在改变事物的真实面目,应该压坏了水泥或者没有压坏,所以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敲诈勒索,这是一起少见的多人碰瓷行为,而法院偷换法律概念,将一起货真价实的敲诈勒索案件故意办成故意伤害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条、第一千一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行为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王顺明的主要目的是敲诈勒索为目的,向法院进行一系列谎言、编造事实、三次制造事端,要挟魏昌孝。三次冲向魏昌孝面前硬要挟5000元钱赔偿才放行,王顺明构成了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六、王顺明和阮国元、王台久三人既是合伙人,又是法庭上的证人,此证人作证是违法的,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魏昌孝向法院陈述非常清楚,可当时法院不采纳他的举证信息。工程承包老板何仕昌的工程就是请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为施工员,何仕昌多次给王顺明打电话,叫王顺明放魏昌孝的挖机走路,如果魏昌孝把你的水泥压坏或者没有压坏,我何仕昌都给你400元钱,你只有两吨水泥,这样由于王顺明三次拦劫魏昌孝不给5000元不许走路,而何仕昌才亲临现场察看实情,而何仕昌发现公路上有2吨水泥完好无损,拍下了水泥堆放处的照片,把照片交给了魏昌孝保存(有照片为证)。二是魏昌孝的挖机工人綦远辉自己说当时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不让綦远辉和魏昌孝二人的挖机过去,綦远辉和魏昌孝二人商量,将堆放2吨水泥地方两头用泥土和石头堆高于堆放水泥处,自己将挖机撑起来才开出堆放水泥的地方,水泥堆完好无损。同时也拍照交给魏昌孝保存(有照片为证)。何仕昌、綦远辉二人的证言证明魏昌孝和綦远辉二人开挖机是用撑的方法将挖机撑过去的,没有压坏水泥,所以,王顺明和阮国元、王台久三人扮演了一场敲诈勒索、欺骗公检法三家场丑剧而已。而此案公安派出所听取了一方之词,没有将当时双方当事人叫去派出所接受当着双方面对面的调查,派出所的办案过程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加上派出所故意包庇和袒护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的非法团伙敲诈行为,派出所在当时毫无证据证明魏昌孝的挖机压坏了王顺明的水泥的情况下,多次不明不白要魏昌孝拿4万元来派出所私了。魏昌孝不给,所以6个月之后,派出所才向检察院上报批捕魏昌孝的材料。凭这样简单的案子,6个月才上报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形成本案冤案的根子,在于派出所包庇王顺明、阮国元、王台久三人其中一人的保护伞,涉黑恶势力,王顺明与派出所办案人员有瓜葛,造成冤案至今不纠正。
七、魏昌孝向法院陈述非常清楚,可是法院不采纳,拒收魏昌孝当时5个证人能证明魏昌孝的挖机开走时没有压坏水泥的有力证据,而法院在庭审时拒收此证据。但却专门采纳了王顺明的合伙人和亲戚作伪证。人民法院违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最终王顺明完全达到了影响公检法三家判决结果的目的。所以法院是违法审判,循私枉法而故意枉法裁判,是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制造了这次冤案,故意使不应受追诉的人而受追诉,故意使应该受追诉的人而不受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的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和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因发生的危险不得不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的王顺明的故意编造谎言和捏造事实,利用公检法三家进行了本案的虚假诉讼来敲诈勒索,成功获取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压坏水泥等赔偿款5000元,总共获取了9万余元的敲诈勒索款。
八、魏昌孝案件提取相关材料和证据受阻。魏昌孝聘请的专职律师提公安派出所的材料,法院和检察院不允许提公安派出所的材料。魏昌孝在第一次向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听证会时,就提出要见当时开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而开州区检察院拒不采纳,随后魏昌孝又向重庆市第二人民检察分院听社会上,申请人又提出必须依法调取开州区人民法院当时的庭审现场录音录像,可是二分院仍然拒绝提出当时的录音录像。魏昌孝在2023年5月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上同样要求提取开州区人民法院当时的庭审现场的录音录像才能解决这次魏昌孝的冤案问题,因为当时的庭审时后,魏昌孝没有发过一次言,而后的庭审笔录有魏昌孝的一问一答的话,是从何而来的,最后律师才知道这个庭审笔录是根据魏昌孝在当时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以法官是在电脑里用扫描的手段制作了庭审笔录,所以魏昌孝认为过去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是伪造出来的。
九、魏昌孝在出事的每个环节上不是认罪认罚的。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渝检刑申通[2023]22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上说,魏昌孝过去都是认罪而罚的故不改判,也维持了开州区法院、检察院等的判决结果,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要2023年5月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上要求提取开州区人民当时庭审录音录像,才能看出冤假的问题,魏昌孝也在2023法院当时的庭审现场录音录像来证实当时的庭审是否合法,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没有当时庭审的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2000年就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要求永远保留,就从这一个问题上看,由开州区长沙镇派出所、开州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情况,都不讲实事求是,如果没有当时的公安、法院的录音录像的保存,这极有可能证明他们办了个冤案,所以魏昌孝不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结果通知书,将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取当时的庭审现场录音录像才能办好这次冤案,并请求对王顺明伤情重新鉴定。
最后,我和委托代理人熊仲清想通过媒体和相关渠道呼吁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渝0154刑初15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依法撤销(2018)0154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依法撤销(渝开州检六部刑申通)(2022)21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四)依法撤销渝检二分院刑申通(2022)1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依法撤销渝检刑申通(2023)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我们相信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论述:“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家错案。”这是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坚强后盾。恳求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依规重新调查纠正此案,彻底对本案作一次深入细致的重新调查和判决,给我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公道、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希望还我一个等了六年之久的清白,在我有生之年解答我长达六年之久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