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天希: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奇葩法官在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依法调解下仍强行下判决意欲何为?

2023-02-02 12:00:25  来源:百姓
分享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只要原、被告双方愿意庭前调解的,法庭可以不用开庭依法进行庭前调解。然而,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有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经过互相理解协商后,自愿庭前调解,殊不知法官硬性要开庭下判决,意欲何为?更为匪夷所思荒唐跷蹊的是,有个名叫刘国光的人,既不是诉讼法人,也非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的委托代理人,更不是证人,仅是社会人士的旁观人员,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只言片语法庭竟采纳做为判决依据。

       案件大概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3月31日,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简称恒达)与晋中信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鼎)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恒达提供水泥金额达100万元后,信鼎开始向恒达支付货款。直到当年8月份最后一次供水泥,恒达只字未提没有如约供应到100万元的水泥款事项。后来不知道恒达公司内部发生什么情况,也一直没有派代表与信鼎公司交涉结算货款事宜。2020年8月10日,信鼎公司突然莫名其妙接到了太谷区人民法院传票,方知因货款问题恒达公司做为原告将信鼎公司起诉。收到传票后,信鼎公司派代表开始与供货方恒达公司联系交涉,希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该纠纷。但是恒达公司在电话中声称:在外地无法协商不跟信鼎公司代表见面……

      2020年9月1日,太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被告信鼎公司在法庭上见到了原告恒达公司代表。信鼎公司向法院独审审判员杜富国提出抗辩,表示该合同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法院不应该受理。与此同时,信鼎公司还表示:如果双方通过协商庭前调解,信鼎公司可以还清货款,但是因恒达公司违约在先,未按合同内容第六条之约定履行义务:“恒达公司供水泥货款100万元后,信鼎公司方才向恒达公司结算水泥款”。恒达违约在先,信鼎公司将不予支付利息与滞纳金。恒达公司也同意庭前调解,审判员告诉信鼎公司:“只要原、被告双方协商妥后,法院可以出个调解书”。接着审判员问,你们需要协商多长时间?恒达公司提出20天。审判员和信鼎公司都同意了这20天的协商期限。

      事出反常必有妖,6天后的9月7日,太谷区人民法院独审审判员杜富国在未告知被告方信鼎公司的情况下就突然出具了一纸《民事判决书》。此时信鼎公司还蒙在鼓里,正积极与原告方恒达公司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庭前调解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法院庭前调解。在程序上是否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三、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本民事案中,双方有合同为证,方可说明原告方恒达公司有违约之实。在审判员的见证下双方自愿二十天的期限内庭前调解,为何太谷区人民法院法庭一下子嬗变为开庭下《民事判决书》?事实胜于雄辩,审判员杜富国庭前一套,庭后一套的阴阳“天平”着实令人费解!一、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前调解,法庭为何硬下《民事判决书》,纯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人为制造矛盾;二、法庭置之不理原、被告方自愿庭前调解,在被告方信鼎公司不知情之下莫名其妙的下《判决书》纯属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为了那笔货款的利润和滞纳金。更为啼笑皆非的是法庭无视双方合同内容,《判决书》多处失实。该《民事判决书》不以合同事实为依据,双方自愿调解的法律为准绳,是法官主观臆断拍脑袋下判决,为的是收取信鼎公司不应该支付的利润、滞纳金。更令人难以折服的是,判决书中显示有个名叫刘国光的人既不是恒达公司法人,也不是恒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竟参与指证诉讼。刘国光出庭作证称:“恒达公司员工向信鼎公司要过水泥款”。但刘国光都不知道何人讨要过?更提供不出直接电话录音、视频证据。据了解刘国光仅是个社会人士。更令人荒唐可笑的是,那个指证人刘国光从未在法庭上与与被告方信鼎公司对询证据。突然《民事判决书》纸面上方才显示有个刘国光,而且前言不搭后语的证言,法庭怎么能作为证据采纳呢?做为法盲也能看出其中猫腻,法庭指鹿为马让一个不相干的社会人刘国光指证,纯属是法官自编自导的一出玩弄法律的戏,其目的另有隐情!

         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但令人遗憾的是,太谷区人民法院把正义的天平交给了邪门歪道的“法官”,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力迫使另一方遵从。威严庄重的国徽被某些无良法官玷污,是国之悲哀,民之痛苦。在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的今天,太谷区人民法院有这样的法官可气!可叹!可悲!

     我们拭目以待!

     本人商天希对以上内容作出担保,句句属实!如有虚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实名举报人:商天希

     身份证号:132129196504032839

      联系电话:15100063148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