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丰法院:执行局长抗拒判决 三次拒绝执行裁定 公开违抗司法指令

2021-10-08 18:27:20  来源:百姓
分享到:

记者:宫平 张正义
      核心提示: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程守刚带领执行法官路晓东,竟敢抗拒《判决书》、拒绝执行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致使案外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资产”。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逍遥法外,继续抗法。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让世人无法理解。

 

百姓实名举报

尊敬的王钰院长,您好!

       东丰县法院依法审理的执行案,由于执行局长程志刚带领执行法官路晓东,抗拒《判决书》、拒绝执行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致使案外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资产”,让我的资产损失惨重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处理。反而违法者逍遥法外,继续抗法。
       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请求您这位新就任的中级法院院长,胸怀职责、为民担当,公平公正、依法处理。

 

实名举报人:

      由志强,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人,身份证号:220421196610120037
电话号:13843729776
     
被举报人:
      1、程守刚,东丰县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
      2、路晓东,东丰县法院执行局法官。
      3、徐德陆,梅香源米业法人。

举报问题:
      程守刚、路晓东,身为院领导,执行局长、法官,违反《法官法》,以各种借口抗拒法院的司法《判决书》;违法拒绝执行法院的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
      徐德陆,胆大妄为、恶意抗法,故意非法“处置查封物”。

 事实与证据:
       我与东丰县金龙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由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根据《判决书》金龙酒业相关资产被东丰县执行查封。
       我所查封的资产与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执行的资产,系一个整体。其中的一部分,是东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的资产。后出售给第三人,梅香源米业。
      梅香源米业抗拒法律规定,将法院为我查封的金龙酒业有限公司的一部分资产,全部非法占为己有。
      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非法“处置查封物”的违法事实:
      一、原金龙酒业大门,私自给更改;
      二、将集体用地,进行硬化覆盖,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三、将查封的酒灌装机、酒罐等设备损坏毁掉,处置;
      四、将查封执行该厂区的围墙共计200米,全部非法强占。
      因此,我于2016年12月6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查封。同期,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吉0421执931号。并依法查封了金龙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围墙、门卫室、大门、商用电路、灌装机、酒罐10个。
       期间我多次去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局没给执行。我再次申请法院对上诉“执行查封标的物”进行续封,东丰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后,可执行局依然不给执行。
      到了2020年3月20日,我再次向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第三次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其中,明确标注:执行“查封标的物”,除去金龙酒业在银行执行的6300平方米土国有土地之外,其余1015.23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但执行局却至今不给执行。
       2020年10月,我给中院王树仁院长写信。王院长批复:让东丰法院执行。并打电话告知东丰县法院,可程守刚、路晓东照样拒不依法执行。
      我又找到辽源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文斌,陈局长多次要求东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守刚、路晓东还是拒绝执行。
      我又给辽源新上任的院长王钰写信,信很快发回:让东丰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守刚、路晓东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执行。并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
       程守刚、路晓东与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到底什么关系,令人思考。
       2020年4月19日,辽源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16)吉04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的申请人是东丰县信用社,同意以金龙酒业资产第三次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终结。
       至此,东丰县商业银行获得了金龙酒业部分资产。后出售给第三人,梅香源米业法人徐德陆。
       徐德陆通过买卖获得东丰县信用社的“查封物”,可他无视国家法律、胆大枉为,将我通过法院查封的集体土地1015.363平方米非法改变用途,私自进行混凝土硬覆盖;查封的四周围墙200米非法拆除;查封的酒灌、灌装机生产线,被非法破坏毁掉,不知去向;查封的大门、商用电路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行为,梅香米业没有通过东丰县人民法院同意,便私自违法处置“查封物”,属于犯罪行为。我多次找到东丰县法院沟通诉求,但至今不给依法执行。
      上述举报实事求是,如有半点造假我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由志强
           2021年10月1月

 

 国家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毀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
     《民事诉讼》第一百ー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7条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4、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6、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规依据摆在那里,监督实施也正在进行。可以说,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法官行为规范》: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实事求是调查
       多家媒体,长时间、多第次收到吉林辽源市东丰县由志强反应,强烈要求记者进行实事求是地调查。媒体派出记者调查,“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真相。”



 
 

      以上图片,一份《民事判决书》三份《执行裁定书》是都由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两张《地理位置坐标图》这些法定的文书,都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事实。
   

       村民陈玉田出具《证明》:证实在2002年,将自己耕种的750平方米地耕地,转让给李仁发。土地四至清楚,时限30年。
      2020年8月15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在2001年,李仁发买了青山村五组西岗土地,该地是青山村与土地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的。
      当时西侧土地并未开发,为方便群众拉地,李仁发在夹杖子时,村里要求杖子南侧外面留一条拉地道。该拉地道是集体土地,归李仁发使用,宽度45米。
      “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真相”。四份《法律文书》和两张《地理位置坐标图》是“不可侵犯的事实铁证”。村民和村委会均出具了《证明》,证实原被执行人李仁发被执行的资产地理位置及数量,是清清楚楚的事实。
      事实胜于雄辩。即便是记者,在铁证面前说的话,也显得是苍白无力。请具有社会责任的国家公民,“用良心比对黑白、用法律衡量是非、用责任呵护社会,”用心做一个有担当的良民。

专家精准评论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东丰县人民法院的四份《司法文书》,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两张《土地位置坐标图》,以及村民、村委会的两份《证明》。非常清楚的凸现:这是因为东丰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程守刚带领执行法官陆晓东,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抗拒法院的司法《判决书》;违法拒绝执行法院的三个《执行裁定书》;公开违抗上级指令,导致出案外人徐德陆无视国法、胆大妄为,对抗法律,故意非法“处置查封物”。
       这是法官和违法人员合演的一场,无视国法、对抗法律,侵权谋私的“丑陋的恶作剧”。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事实是真相还原。我不敢相信的是,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里,院领导竟然公开带领法官抗法不为、拒绝执行《司法文书》、公开违抗上级司法指令。包庇纵容案外违法人员,使其无视国法、非法“处置查封物”,至今逍遥法外。
       记者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免责声明:

    以上为来信全文刊登,内容未经完全核实,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只供参考之用。

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区供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任何人士时会违反该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会导致本网站或其第三方代理人受限于该司法管辖地区内的任何监管规定时,则该等信息不宜在该司法管辖地区供该等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该等任何人士。用户须自行保证不会受限于任何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或分发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当地的规定。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