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铜山: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如何裁定才服民心

2021-06-13 17:09:17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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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有铜山区黄集镇百姓来稿反映:2018年3月陈茂恩、刁先民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1.4万元,铜山区纪委分别给出了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这样的一个处罚决定,投稿人群认为这种处罚的决定有失客观,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决定,《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赃款,赃物数额的认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即陈茂恩、刁先民均按1.4万元的数额来定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省略,二,省略。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多的,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
      ——另黄集镇吕楼村原村支部书记辛现峰贪污粮食补贴款1万余元,铜山区纪委给予了双开处分,既然是同样的问题,但是处理的结果却不同。
    (2020年11月份黄集镇党委政府对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文件中政策要求“十不选”第六条明确要求危害群众权益不能参选,而陈茂恩,刁先民却又参加选举,并且继续在村里任职)。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法治”又体现在哪里?(文内所涉人物和事例,均属事实,投稿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盼望有关部门、领导调查核实)给予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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