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院发生一起13年尚在“难产中”的行政诉讼案
(本网上海讯:沪风)近日,香港投资人徐元俊先生在上海向记者反映,他在2008年以原告华药生物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案号为(2008)临行初字第8号案件,自2008年7月24日和2009年1月13日两次开庭后,至今未予判决,理由是案情重大、复杂且证据较多。
一、投资概况
2003年初,山东省临沂市及兰山区两级政府号召改造临沂市西郊市场,发展物流业。热情欢迎有资金实力的外企加入,并享有相应的地方政策等优惠条件。香港居民徐元俊先生、徐敏芬女士以及其深圳人徐东方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华药(香港)生物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药香港”)。该企业与临沂市政府对接后,并很快达了成合作意向。2003年年中,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华药香港在临沂独资兴建华药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华药山东)的章程、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等,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003年10月9日,临沂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了临外经贸字【2003】403号文件——关于颁发外商独资“华药(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批准证书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华药(山东)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华药山东系华药香港独立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投资方以现汇出资。并在当地办理了相关税务登记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等一切合法手续。2003年11月25日,由山东大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华药山东的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全部由华药香港缴足。随后,华药山东在临沂的项目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与合作伙伴发生矛盾而身陷囹圄
华药香港在入驻临沂前,与在兰山区辖内多年从事专业批发经营的兰田集团多有接触。华药香港为早日落地生根,抢夺市场先机,在未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下,与兰田集团开始了民间的非法人主体式的松散型合作——兰田给华药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共同打理项目财务部,原兰田兴办在老城区的汽摩配、家电厨卫等老市场向新建市场整合,并形成了相应的合作分配协议。后因管理权限出现分歧,合作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9月摩擦不断升级,2004年11月,华药山东和兰田集团两家因利益分配不当以及发展方向意见分歧,造成僵持不下,使整个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运作陷入瘫痪。2005年春节前后,临沂市委市政府的多位主要领导先后多次听取华药山东与兰田集团问题的专题汇报,一致认为,在确认华药山东项目外商独资身份合法,登记注册手续完备,投融资主体真实的情况下,有义务协调好华药山东项目的继续推进,有必要对临沂的投资环境采取进一步优化的措施。同时确定,解决华药山东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外商权益,打击不法行为,促其友好协商,司法适时介入。这些措施有效坚定了华药香港公司在临沂投资发展的信心。2005年4月18日,在临沂市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签订了兰田集团占50%,华药山东占50%的利益分成协议。但最终这份协议却被以后发生的系列事件“搁浅”了。这份协议让兰田集团觉得吃亏了,其当家人化书善向公安部实名举报徐东方涉嫌诈骗、挪用资金。2005年9月,临沂市公安局对徐东方监视居住。2005年11月29日,徐东方被刑拘。在关押了近3年之后,2008年1月31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徐东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徐东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三、跨越了13年的行政诉讼一直处于“难产中”。
就在徐东方被批捕的同一天,临沂市公安局拿走华药山东所有财务帐册、印签章、公章、政府批文、私人物品等。同年11月5日,公安局还在对案件侦查阶段,临沂市发改委、临沂市工商局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华药山东公司全部立项的项目,并注销了华药山东公司。但是,上述三家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投资方的华药香港和在临沂市的独立法人实体单位华药山东公司均未收到。
更为惊讶的是,在未与投资方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临沂市有关部门组织所谓的清算委员会,将华药山东公司的在建项目和全部资产用一纸合同以2.8亿元的低价转卖给了一家名为“瑞兴市场”的私人公司,这家公司与华药(山东)公司毫无任何资产债务关系。
权益受损的华药香港遂于2006年11月分别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立案后,于2008年5月27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08年7月24日和2009年1月13日开庭后至今,尚未做出一审判决,理由是本案重大、复杂且证据较多。因此,这是一场跨越了13年的“难产判决”。
徐元俊的律师讲“该案件十三年审而不决,可谓是中国司法史上闻所未闻的案件、是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徐元俊本人希望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要求,尽快将判决结果。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此可见,该法院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在今年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上,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目标导向,敢于动真碰硬、触及要害,综合运用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等手段,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因此,希望山东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针对该特殊的重大司法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给港商一个明确、公正、公开的判决结果。(编辑zhe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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